15

Jun
2013

母46年不聞問 請求兒扶養敗訴

年近七旬的周姓婦人,年輕時拋家棄子,後因生活困苦,申請老人生活津貼被拒,始知次子還活著,於是要求給付扶養費;高雄少家法院認為她46年來未探視、聯絡次子,未盡人母之職,情節重大,判決她敗訴。 
--引自〔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2013-05-17  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7/today-so5.htm

 

一、過去,兒女倘做出離經叛道或有辱門聲之行為,輒見有警告逆子、宣稱『脫離父子』關係之登報啟事。然而,血緣是一脈相傳的,DNA訴說著這層永永遠遠的關係,法律也不承認這種片面宣稱之語言,所以,刊登『脫離關係』的宣告,本質上對法律關係毫無改變之效果,徒留讀者想像之空間及增加報社廣告部之收入而已。 
二、隨著全球各國都市化之腳步愈來愈快,父母兒女之關係竟也起了莫大的變化。昔日三代同堂,兒孫奉養長輩之景況不再,莫說父慈子孝,光是虛擬的網路世界,就足以將成年人淹沒其中、甚至滅頂!哪還管得了嗷嗷待哺之幼兒 !父不父或母不母,棄甲曳兵、毫不盡責之現象逐日上演。民法第1114條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1)直系血親相互間(就是血緣一脈相承者,父母子女或爺爺奶奶與孫子女之間)。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女婿與岳父母、媳與公婆間),其相互 
間。

  1. 兄弟姊妹相互間。
  2. 家長家屬相互間。

        當然,得請求他人扶養之人,原則上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但父母或祖父母等就不受這嚴格限制(如雖有謀生能力、惟生活無法維持,可請求兒女或孫子女扶養)。此外,父母對於未成年孩子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婚姻破裂者縱然一走了之,仍不能卸脫對未成年孩子的扶養義務。 
三、上述新聞中的母親,攜帶長子出走,嗣長子罹癌,生活艱困請求政府補助,才知46年前被自己拋棄之次子尚在人間,但次子對母親毫無印象,不曾親炙母恩,卻乍從天降扶養責任,真是情何以堪!我國自99年1月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對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 大,如令負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者,法院得免除之,本例就是法官引俱上述新增條文而作出的衡平判決。


        不論台灣或日本,近幾年皆曾有父母沉迷網路電玩,置幼兒三餐於不顧之新聞報導,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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