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Jun
2013

刑法第286條於民國101年12月5日修正施行

        對於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施以凌虐或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過去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罰金」;若營利為之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現在改為,若非營利為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營利為之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不能再單單以罰錢了事,而且罰金的上限數額亦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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