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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015

媒體,請還女性友善尊嚴

轉載:2015/05/28聯合報民意論壇


媒體,請還女性友善尊嚴


2015-05-28 01:43:29 聯合報 王如玄/律師(台北市)
      
真是匪夷所思的「中視主播斷層 急挖貧乳主播救火」報導,竟然會出現在號稱民主、法治、進步的台灣!
新聞媒體握有第四權,當扮演教育民眾並正視聽的功能,惟屢見不鮮的貶抑女性、性別歧視、性騷擾及傷害婦女名譽權等報導,正惡化台灣社會性別正義的基石;經他人揭露其不當報導後,不但不見反省能力,甚而變本加厲,挾其對大眾的媒體影響力,對評論其報導者,以不堪入目的文字嘲弄,侮辱個人名譽或隱私,踐踏台灣女性的尊嚴;而事後報社所謂的道歉更是虛與委蛇。此舉無疑將台灣的性別平等倒退到二、三十年前,亦是對性別平權的傷害。
台灣的性別平等運動經歷過數十年的努力,但在媒體的性別平等改革始終牛步,於此次事件中更可見必須重新建構對媒體新聞自律的急切性。如果檢視本次事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影響有:
一、以罩杯決定專業與否:涉及性別工作平等以及就業歧視?
二、以貧乳為標題的新聞:涉及性騷擾?
三、媒體公然刊登性騷擾或性別歧視:媒體自律及社會責任何在?
四、媒體法律責任何在?媒體從業人員(撰稿)和事業體的連帶責任:平面媒體無法可管?
五、政府責任何在?媒體主管機關何在:平面媒體無人要管?
六、台灣究竟需要什麼樣的媒體友善環境:媒體自律管理基本法?制定性別平等基準法納入媒體責任?
此一事件應該追根究柢。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所稱性騷擾,係指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者;再根據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主動根據該法對行為人予以裁罰。
有關針對媒體的規範,除廣電媒體部分訂有「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外,平面媒體及網路部分均付諸闕如。
我們迫切需要的是一個性別正義的台灣,應該從媒體的性別平等開始做起,行政院更應重新檢討如何定位媒體事業的主管機關,提出具體的性別平等基準法及時程,給予媒體報導適度規範,還給台灣女性友善安全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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