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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018

性別平等,司法機關玩假的?

 

 

性別平等,司法機關玩假的?

本文為原稿
部分內容刊載於2018/03/13聯合新聞網/王如玄/性別平等,司法機關玩假的?

 

今年的婦女節,因為司法院職務法庭針對陳鴻斌法官性騷擾案,由免除法官職務輕判為罰薪一年的事件,對於台灣婦女而言,不但是憤怒的一天,也是司法黑暗的一天,難道這是政府送給女性朋友的婦女節大禮?

這個案子揭露了台灣十幾年來性別主流化的推動,在司法機關是玩假的。

「性別主流化」是聯合國自1975年以來在全世界推動的一個概念,1995年聯合國在北京舉行的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中,通過 「北京行動宣言」,正式以「性別主流化」 作為行動策略,要求各國將「性別平等」價值作為各項政策與施政的主流考量。實施性別主流化的步驟包括明確而堅定的政治承諾、性平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社會性別培訓和能力建設等等。

台灣從民國94年開始推動性別主流化,從公部門首先做起,要求各級機關要辦理性別意識培力等以實踐性別平等,很遺憾的是,看來性別主流化十幾年來的努力是破功的。

尤其是司法機關向來以法律專業高高在上的姿態,在性別主流化的實踐上向來是虛應委蛇的,試問十幾年來有多少個法官、檢察官上過性別主流的課程?再問司法官在職進修課程中,有多少比例的法官、檢察官曾上課性別平等相關課程?三問司法系統的性別平等機制到底發揮了多少功效或只是虛設?性別主流化的七大步驟司法系統實踐了多少?相信經過這樣的檢驗,司法系統面對性別平等的世界潮流做了多少改變?性別平等在司法系統是不是破功,不言可喻。

在機關內部的性騷擾防制,保護司法系統內部工作人員的性別平等及人身安全,民國91年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早有規範,而司法系統自己負責審判等業務,理應對法律的規範精神及意旨,比其他行政單位有更深的瞭解及實踐。

但是看到這次司法系統對此個案的處理,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尤其是認為過度追求並非性騷擾,甚或暗指是男女感情問題,赤裸裸對性騷擾被害者的汚名,讓職務法庭唯一的女法官憤而請辭,更是令人匪夷所思,如未及時澄清,誰敢如這一波歐美「#Me Too」(我也是)運動中的被害人一樣站出來?不得不讓人感嘆象牙塔內的司法實在是離人民要的正義太遙遠,更令人感嘆去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算是白開了。

痛定思痛,在性騷擾議題上,建議司法院起碼要建立如下機制:

一、內部性騷擾調查處理各級單位皆應如性別工作平等子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二、內部性騷擾調查處理各級單位皆應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九條規定,組成之調查委員理應具有性騷擾議題之相關知能,如不具備至少應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當年為使法案得以儘速通過,在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特別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雖然亦得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換言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也不受勞工行政單位之外部監督,因此至今軍公教人員遭受性騷擾之申訴救濟管道仍有缺漏極待填補,以落實被害人保護。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事業單位及機關構面對機關內部性騷擾事件要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因此司法系統應認真檢視內部處理機制,並思考如何建全司法系統內的性別平等環境,給予系統內的工作人員一個友善的工作職場。

這起判決更讓我們擔心,在台灣不友善的司法環境中,如何期待司法人員能妥善處理一般人民的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如果法官没有性別平等觀念,没有對性騷擾本質的充分認知,被害人追求司法正義的過程中,難免不受到二度傷害而只能躲在暗黑角落哭泣。

司法官掌握司法公器,其應具更高的道德標準,對於法官性騷擾行為,更不能姑息,尤其是上對下的關係,司法院應對此表達通案立場,因為態度決定高度,人民等著看司法院後續對性別平等議題採取什麼樣的動作及措施,以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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