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May
2018

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考驗真平權

 

 

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考驗真平權

 

文章來源:20180414聯合新聞網/王如玄/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考驗真平權

 

曾經風靡一時的日劇「月薪嬌妻」,談的是從事家務勞動值多少錢?夫妻之間當然不是勞雇關係,先生不是老闆,太太也不是夥計,但對於將青春奉獻給家庭的家庭主婦(夫)而言,等到年華老去,屬於他們的退休金又在哪?

近日因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離婚配偶退休金納入夫妻財產分配,引起公教人員反彈,而從一些似是而非的輿論看來,更反映台灣性別平權觀念落後,及忽視台灣社會真實狀況。

雖然我國於民國七十四年增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唯施行至今,仍有待改進之處,這也是婦女團體多年來推動修法緣由。曾經處理過一個婚姻暴力案件,夫妻雙方育有二名子女,先生收入剛好維持家用並無積蓄,太太受暴當下如選擇離婚將一無所有,不得不隱忍到先生領完退休金之後才請求離婚,受暴一生,試想這公平嗎?

社會既要求女性承擔家庭照顧責任,卻對家務勞動貢獻視而不見,這些勞心勞力的「家務工作」,誰在乎呢?

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不僅處理夫妻財產,更是性別平權議題。此一修法觀念是進步的,問題出在行政機關缺乏專業論述、法律說明及條文規定不夠細緻,滋生誤解。

家庭主婦(夫)的家務勞動,本應予以合理評價,已領取之退休金或老年給付本來就應該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縱使是尚未達領取程度之退休金,將來條件成就時亦應按各個婚齡占全部工作年數之比例予合理分配。這是最重要的精神,政府卻連基本論理都說不清楚、講不明白。

行政機關的核心價值欠缺,繼一例一休修法後,在這次修法又暴露無遺。呼籲以下機關應儘速研商周延法制,莫再繼續「裝睡」:

一是法務部。法務部是民法親屬編主管機關。離婚夫妻相互間之權利義務是私法關係,本應由民法親屬編統一處理,但法務部向來對民間要求將退休金納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的態度,是能拖則拖,各相關應配合部會也都未積極回應,以致反由銓敘部主管之公教人員退撫法令予以下手處理,其他行業別則須由其他部會分別規範,如此一來,各法規主管機關、生效日期不同,其引用、解釋等勢將引發更多爭議。為利施行,法務部實應統一規範,各相關部會配合處理。

二是銓敘部。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退休金納入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範圍,立法初衷是良善的,各界有所批判時,應該深入瞭解立法意旨,站穩立場為其政策辯護,如有些批判是可採的,也應邀集專家儘速補強缺漏部分。

三是勞動部。本次退休金分配缺漏勞工配偶部分。相同的精神,在公教適用、在勞工卻不適用,豈不怪哉?勞動部倡議職業平等,但對家務勞動的價值保護始終停留在原步,既沒有提升女性勞動薪資的方法,又不肯對退休金分配納入夫妻財產分配乙事積極作為,難怪基層家庭主婦常被譏為「做功德的」。

台灣是否真的職業無貴賤、性別平權是否真的實踐,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制度將是最好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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