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Jan
2023

確診了、沒收到薪資,怎麼辦?

 

 

確診了沒收到薪資,怎麼辦?

 

 許淑華律師 2023-1-10

 據中央情指揮中心統計,國內感染新冠肺炎(Covid-19)人口累計已逼近九百萬人,由於新冠肺炎為流行病,並非職業傷病,所以與個人平時生病情形相仿。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因此,勞工若是因為確診Covid-19而要居家隔離、未能到班,雇主有給付半薪之義務。

 

 由於國內大多數雇主皆已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且為員工負擔七成之勞保費,當員工因病假未能履行勞務時,勞保提供的傷病給付(為每日「投保薪資」的5成)即為雇主責任之替代。當然,若雇主已為員工投保產險公司防疫險(商業保險),則防疫險之理賠即足填補員工隔離期間之薪資損失。

 

 依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為何是第4日起才給予保險給付?查各國實施社會保險者,多設有等待期,以排除傷患主觀不能工作之心理,同時也避免保險給付支出的不當與浮濫,我國於民國68年2月19日修正勞保條例第33條,設三日之等待期制度[1],沿用至今。 

 

 因此,在這波疫情下確診之勞工被保險人,可持通報確診後各縣市衛生局開具的「隔離通知書」為憑,經由投保單位(雇主公司/行號)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普通傷病給付;此一申請給付權利,根據勞保條例第30條,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再者,隔離期間若勞工自請休假而仍獲付薪資,因休假為勞工既有權利,仍可申請傷病給付。

 

  此外,依據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87年5月11日臺87勞保2字第016521號函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致其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已非在保險有效期間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依此,若勞工在職最後一日確診,翌日起雖已辭去工作或遭資遣等,基於確診日尚在保險有效期間,仍得向勞保局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1] 參閱《勞工保險條例逐條釋義》,頁33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0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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