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財產權篇】

【Q1:羅德師出名門,廚藝精湛,與好友龍三擬合開『龍德』餐廳,並打算日後發展成加盟系統,但又怕日後加盟店喧賓奪主或虧損而拖累,那該怎麼辦呢?】

  台灣近二十年來服務業愈來愈發達,尤其餐飲業年年推陳出新,挑戰大眾之胃口,一旦客源穩定,口碑建立,財源滾滾而來。而「商標」跟「公司」是二件事這部分,一般人通常不太了解。按商標法規定,「商標」之使用,是為了行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第5條〉: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而前項各款之行為,也可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呈現。

        商標最忌諱的是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然「商標」須足以跟他人既有之註冊商標有所區別,故申請商標之時,首應先查明打算使用之商標文字或圖形,是否已有他人註冊使用在先(使用於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以免遭智慧財產局核駁。此外,商標申請時通常按指定使用類別及商品數目來收規費,譬如羅德要做餐飲業,國際商品分類類別屬第四十三類。一旦申請獲准商標註冊證,有效期限十年,如確有使用商標,屆期之前可申辦延展,所以只要是不斷使用及申辦延展,商標是可能變成百年商標的。至於公司就是一個法人,特取名稱不能跟既存之公司相同或近似、以致造成混淆外,它的功用如同自然人的名字,公司是個可以享受權利〈如可以買房子〉、負擔義務〈如要繳稅〉的實體,法律將它看成是一個人,叫做「法人」。

        所以,當我們去便利商店購物時,不論是「7-11」、「Hi-Life」,都是商標,

        但仔細一看發票,如果是加盟店,便可發現開立發票人都屬不同公司或商號。

        這就是「商標」與「公司」屬不同保護範圍,法律規定也是不一樣的。羅德日後欲發展加盟店,最好先設計好所有店都要使用之商標,將來可以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但各家公司仍然自負盈虧,總店就不必負擔加盟店經營不善的虧損啊!

【Q2:最近新聞報導「台北富邦銀行」告贏「大台北銀行」,這是怎麼回事啊?】

  這是一件公司名稱〝卡到〞著名商標的案例。

  台北富邦銀行因合併先前台北銀行而成為存續主體,而台北銀行早在民國83年取得註冊第70262 號「台北銀行TAIPEI BANK 」商標,前者根據94年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62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向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主張後者使用「大台北銀行」有減損該公司商標之識別性,甚至造成同法第2款所規範的「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此外台北富邦銀行也主張後者使用「大台北銀行」名稱作為公司名稱一部分,也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20條第1 項第2 款、第24條、第34條規定,因此請求法院排除侵害。最高法院同意第二審法院就〝使用『大台北銀行』名稱作為公司名稱一部分,與『台北銀行』商標確實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見解,於102年4月29日判決大台北商業銀行三審敗訴定讞。大台北商業銀行,因此成為國內首家銀行經由法院判決而被迫更名的首例。

  其實,銀行界早有另一件公司名稱相近〈讀音完全相同、而僅一中文字不同〉案例,兩方當事人經溝通後和平落幕:多年前,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改制為銀行,原本為新銀行名稱取為「和興」,不料「和興」銀行才開始在報端刊登廣告,許多電話竟湧入荷蘭商所開設之「荷興銀行」(全名為荷蘭商荷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致三信合作社放棄原取名稱「和興」,改易其名為「誠泰銀行」-此一往事,由於所涉雙方銀行透過律師函之告知,嗣經和平理性溝通,很快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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