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篇】

【Q1: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什麼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一、什麼是「告訴」:

 

  在解釋什麼是「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之前,我們先來解釋什麼是「告訴」。所謂的告訴是指:「告訴權人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不是向偵查機關(即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例如說,向法院提出),或是只有申告犯罪事實卻沒有表示希望訴追,都不能算是合法的告訴。

 

二、誰是告訴權人:

 

  前面提到,告訴必須要是由「告訴權人」提出。那麼誰是告訴權人呢?所謂的告訴權人,必須是「有告訴權之人」且「得為告訴之時」。

 

(一)有告訴權之人:

 

  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6條,可能是:

(1)被害人:犯罪當時直接被害之人。是否被害,依告訴人主觀判斷,而非客觀判斷。

(2)被害人之配偶

(3)犯人之配偶

(4)被害人之親屬

(5)代行告訴人

  如果被害人尚存活,以上的告訴權人為告訴時,都不受被害人的意思所拘束。例如說被害人就算不想告訴,告訴權人還是可以獨立為告訴。

    而如果說被害人已經死亡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去提出告訴。這時候,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例如說爸爸在生前已經明示,鄰居對他普通傷害一事,爸爸不想追究。那麼爸爸死後,兒子女兒也不能再就鄰居普通傷害一事提出告訴。

  要從哪個時點判斷某人是否具備告訴權呢?如果是因犯罪而成為被害人之人,以犯罪時為判斷時點;若是因他人對他人犯罪而取得告訴權之人,其告訴權以提出告訴時為判斷時點。例如說老公跟別人通姦,老婆憤而離婚,但老婆在離婚後才提出通姦罪的告訴。因為老婆是這個通姦犯罪中的被害人,所以以「犯罪時(通姦時)」判斷,老婆的確是老公的合法配偶,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老婆具有告訴權,不因「老婆在提出告訴時已經離婚」而有影響。

  此外,告訴不需由有告訴權之人親自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二)得為告訴之時

 

  此係指告訴乃論之罪尚在告訴期間(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自得為告訴之該人「知悉犯人」的隔天起六個月內),且該人未曾撤回告訴或自訴

 

三、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以告訴是否為「訴訟條件」來區分,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基本上大部分的犯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會在刑法中寫明。想知道那些犯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查詢刑法的規定。此外,究竟犯人所觸犯的罪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係以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構成哪條罪為準,而非檢察官起訴的法條。

  為何法律規定有些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因為有些犯罪的犯罪情節輕微也沒影響到公益,告訴權人可能根本不care這件事(例如說好朋友開玩笑踹了一腳,被踹的人可能根本不在意),國家沒有必要強行介入。或是說有些犯罪是在親屬之間觸犯,被害人可能不希望國家來追訴自己的親屬,想要維持家庭的和諧。在上述這些情況中,國家尊重告訴權人的意思,讓他們自己決定是否要追訴、國家是否要介入。

  在報章雜誌上常常看到所謂的「公訴罪」、「非公訴罪」,其實媒體想要表達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而用語錯誤。事實上,這是完全無關的兩組概念。

  所謂的「公訴」,是指起訴者為檢察官,以檢察官為原告的刑事案件;而「自訴」,是指起訴者為自訴權人((1)被害人、(2)當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提出自訴、(3)被害人死亡時,得由配偶、直系血親提出自訴),以自訴權人為原告的刑事案件。所有的犯罪類型都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因此根本不應該有所謂的「公訴」、「自訴」的用語,只有「公訴」與「自訴」。

  而「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以告訴為起訴、審判的前提」的犯罪類型。因此若是欠缺告訴,根本無從訴追。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不需「告訴」也能訴追的犯罪類型。

  由上面可以知道,這是兩組無涉的概念。告訴乃論之罪可能公訴也可能自訴,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可能公訴也可能自訴。所以說在媒體上常常看到「公訴罪」的字眼,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誤植,是指即便告訴權人不願追究而欠缺告訴,檢察官也還是可以起訴、法院也還是可以審判的犯罪類型。

 

 

(一)告訴乃論之罪:

  

  如上所述,告訴乃論之罪係指以「告訴」為訴追條件的犯罪。如果沒有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追訴、法院也不能審理。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欠缺合法告訴,效果如何呢?

(1)自始未告訴:檢察官不得起訴、不得為任何處分,僅能予以行政簽結。若起訴,法院應諭知之不受理判決

(2)告訴不合法、告訴逾期、告訴「已經」撤回: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起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告訴乃論之罪又可區分為兩種:

 

1.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誰犯了這種罪,都是告訴乃論,沒有告訴無法訴追。絕對告訴乃論之罪在告訴時必須「申告犯罪事實」且「請求追訴」,但不須指明犯人或明示罪名。因為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的重點在於「犯罪事實」本身。所以說,如果誤指犯人(例如明明是甲犯罪,告訴時卻誤指為乙)或誤告罪名(例如甲觸犯公然侮辱罪,卻為誹謗罪之告訴),都算是有成功告訴。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誹謗罪等等。

 

2.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必須是特定身分關係之人犯了這種罪,才會是「告訴乃論」,沒有告訴無法訴追。否則一般人犯了這種罪,是「非告訴乃論」,不須告訴也能夠訴追。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時必須要「申告犯罪事實」且「請求訴追」並「指明犯人」。因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的重點在「犯人是誰」。

  例如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原則上都不需告訴便可訴追;但如果是親屬間犯上面說的那些罪,一定要有告訴才可以訴追。例如兒子偷拿媽媽的錢,檢察官不能說「我一定要追究、我要起訴兒子」,必須要有告訴權人(例如媽媽)的告訴,才能夠訴追。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謂的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不以告訴為訴追條件的犯罪類型。就算沒有告訴,檢察官仍然可以追訴、法院也可以審判。所以說如果因為一時氣憤對「非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就算事後消氣了撤回告訴,犯罪人也一樣會受到檢察官跟法院的訴追審判。因此,如果不是真的想要讓人面臨刑事追訴的話,不要輕易去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免得自己後悔。

  大部分的犯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殺人罪、強制性交罪等等。

 

四、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會有什麼效果?可以再行告訴嗎?

 

(一)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告訴:

 

  要注意,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人不得撤回告訴。縱然撤回亦不生撤回之效力,檢察官及法院也不受其撤回告訴之拘束,仍然能夠起訴、審判。

 

(二)告訴乃論之罪得撤回告訴的時點:

 

1.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2.「再開辯論」的言詞辯論終結前

3.發回第一審更審,「更審」的言詞辯論終結前

 

  這是因為在這些時點之後,法院的審理已經成熟,不容許告訴人撤回告訴。

 

(三)於告訴乃論之罪,誰能夠撤回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能夠撤回告訴的人是「有告訴權且已合法實行告訴之人」。所以說如果是告訴權人甲提出告訴,告訴權人乙並不能夠撤回甲的告訴。而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的「代行告訴人」其實本身並沒有告訴權只是代行之,所以代行告訴人不能夠撤回告訴。

 

(四)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的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該人不得再行告訴。這是因為「禁反言」原則,禁止告訴權人反反覆覆。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4項有規定,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既然告訴乃論之罪缺了告訴這一個訴追要件,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告訴權是一身專屬權,不能繼承也不能轉讓,因此如果告訴權人還沒提出告訴就死亡,他的繼承人若本身沒有告訴權,就不可以告訴。如果告訴權人在告訴後還沒撤回告訴就死亡,他的繼承人也不能夠撤回告訴。此外,告訴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撤回告訴,對其他告訴人提出的告訴不生影響。

  另外,不想撤回告訴的人要注意了,法律上有所謂的「擬制撤回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二十五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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