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侵害篇】

【Q1: 夫妻之間會成立強暴罪嗎?】

  社會上俗稱的「強暴」,以前在法律上稱做「強姦」,屬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章中的一個犯罪型態,但強姦罪除妨害性秩序、性風俗外,亦侵及個人之性自由,故於民國八十八年刑法修正後,已將強姦罪改為「強制性交罪」,將刑法第十六章章名改為「妨害性自主罪」,以彰顯保護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之含義。


  強制性交罪保護的法益既然是性自主決定權,因此夫妻間雖有為性行為的義務,但如果一方不願意履行,他方也只能以對方不願意履行人倫義務為由,以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或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為由請求裁判離婚,而不能夠用強暴脅迫的方式要求對方一定要進行性行為。


  「性自主權」是人身的基本自由,性義務是不可以被強迫履行的,結婚也不會使婦女變成次等公民而必須忍受強暴,若先生以強迫方式對太太進行性行為,仍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之「強制性交罪」,是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特別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表示配偶之間也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只是屬於告訴乃論而已。


  另夫妻間所涉之強制性交行為亦屬於家庭暴力之一種,受虐者亦可透過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

參考法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Q2:性侵害加害人辯稱年幼的受害者是自願的,這會影響法官的審理嗎?】

  關於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一點,法律上及實務上依年齡及是否違反其意願而區分為數種情形:

一、被害人是七歲以下的兒童:

    依照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此時加害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未滿七歲的小孩根本沒有「拒絕性交」的心智能力,所以一律視為違反其意願而性交。

二、被害人是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兒童:

(一)違反其意願:

  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未違反其意願:

  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注意,如果行為人是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此時可以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減輕或免除其刑,且需要有告訴才會論罪。這是因為考慮到現在青少年早熟,可能偷嚐禁果。

三、被害人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

(一)違反其意願

  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違反其意願

    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注意,如果行為人是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此時可以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減輕或免除其刑,且需要有告訴才會論罪。這是因為考慮到現在青少年早熟,可能偷嚐禁果。

四、被害人是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

(一)違反其意願

    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違反其意願

   1.涉及性交易:

    如果行為人是十八歲以上之人,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是十八歲以下之人,則不處罰。

   2.不涉及性交易:

  此時依刑法及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皆不處罰之。

參考法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

【Q3:兒童或青少年害怕上法院怎麼辦?】

一、陪同

  想到法庭內嚴肅的氣氛,要上法院接受法官的問話或是接受警察的訊問,即便是大人都可能緊張、害怕,更別說是小朋友了。因此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第四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裡特別規定,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在場陪同,而且陪同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可以指定加害人陪同,否則無異緣木求魚。此外,為了確保青少年於偵查審判中可以有更適切的保護,同法亦規定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發表意見,除非顯無必要。有專業及親近人士在場陪同,使青少年更能無所畏懼地陳述被害經過,也較能避免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二、場所

  即便有人陪同,但在偵查機關或法院接受問話仍然是一件讓人緊張的事,更何況是如果要和加害人面對面對質。因此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第四編也特別規定,能夠自行聲請或由法院主動決定,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問話,或利用現代科技設備(如視訊)或其他的隔離措施,讓被害人能夠與被告隔絕來談話。如此一來被害人不需有與加害人面對面的龐大壓力,也能夠在一個安心熟悉的環境下答話。

  
  許多國家的法院在這方面的設備或保護措施已經非常完善了,特別當加害人是父母或是自己的親屬時,在審理這類兒童性侵害案件時會借重社工員,讓社工人員和兒童及少年建立關係,法官透過社工人員協助了解兒童或少年發生強姦或猥褻事件的狀況,所有的互動、詢問、交談過程都有全程錄音、錄影,兒童或少年不必一次又一次的出庭應訊,增加傷害。

參考法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第四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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