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權益篇】

【Q1.遇到職場性騷擾事件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當發生性騷擾時,對加害人部分,被害人可依傳統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尋求救濟,而對雇主部分,被害人還可以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來主張權益:

壹  對加害人部分

一、刑事法規定

   (一) 性交罪- 根據加害手段不同,主要包括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1.強制性交罪:

              所謂強制性交,指的是對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手段,對男女為性交者。所謂性交

              包括傳統性器官接合、肛交、口交或異物插入他人之性器官或肛門之行為。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成立普通強制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制性交罪可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乘機性交罪:

              指乘男女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這同樣也是違反被害人的自由意

              志,只不過被害人的不能或不知抗拒並不是由行為人所造成,行為人只是乘其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而為性交。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利用權勢姦或機會性交罪:

              指的是對於因親屬(如家長對家屬)、監護(如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教養(如師長對於學生)、教育、救濟(如救濟

              院的職員對於被收容人)、醫療、公務(如長官對僚屬、監所職員對受刑人)、        業務(如經理對職員、醫生對患者)或

              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性交行為。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構成本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猥褻罪- 主要包括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公然猥褻罪、散布猥褻文字罪。

           1.強制猥褻罪

  所謂強制猥褻,指的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手段,對男女為猥褻之行為。強制

  猥褻行為與強制性交行為同樣都是必須出於施暴行強,而其最大的差別,在於猥褻的目的是為了色情行為,而姦淫的目的則

  是為了性交。猥褻之價值概念因時間、空間而有不同,法院實務上認為,猥褻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

  為而言。

  常見的案例如:摸胸、摸大腿、摸臀部、強抱親吻、貼身、裸露陽具等。比較有爭議的是,講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是否可解

  釋為猥褻的行為?通說認為猥褻專指動作而言,不包括言語在內,故黃色言語攻擊,在現今刑法下,並不成立猥褻罪。

  社會學上的性騷擾,如行動上的毛手毛腳、口頭上的穢言穢語,只有在構成妨害名譽罪或符合前述法律上猥褻的定義時,刑

  法才會加以制裁,除此之外,在現行刑法上即找不到加以處刑的法律依據。但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課處罰鍰。

  如構成普通強制猥褻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強制猥褻罪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乘機猥褻罪

           指乘男女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的行為。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3.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

           指的是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救濟、醫療、公務或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

              或機會而為猥褻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公然猥褻罪

             指意圖供人觀覽,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共見共聞的狀態下為猥褻的行為。法律實務上常見的,如公然裸露陽具、公然表

             演脫衣舞。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5. 散布猥褻文字罪

 指的是將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分配散發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或販賣於他人,或將前述猥褻之物品公然

 陳列,或以其他的方法(如放映猥褻電影)供人觀覽、聽聞者。另外,為了散布、播送或販賣的目的,而製造或持有前述猥

 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樣構成犯罪。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妨害秘密罪-為處理捷運偷拍狂,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本罪為告訴乃論。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所規範之妨害風俗行為。所謂調戲

             是非常概括之用語,辭海上之解釋為戲弄,嘲謔,因此舉凡:對某特定異性講性意味之言語或者對異性毛手毛腳者,均可向

             警察機關申訴,由警察機關依社維法懲處性騷擾者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為社會社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之妨害他人身體財產行為,可處新台幣三千元

              以下罰鍰或申誡。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若其行為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或89條第2款之規範時,被害人得請求由行

              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對行為人科處罰緩。

 

三、民法規定

 (一)性交罪部分

     性交罪是對被害人人格權之侵害,在民法上應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的損害

           賠償,例如醫藥費。另外,因為姦淫罪所侵害者,為人格權人中之身體權,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有特別規定,被害人可以

           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在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如果被害人因為拒絕為性交,以致被解雇或有勞動條件上受到不利益時,被害人亦可依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或勞動法令等規定,請求回復工作或給付薪資差額等。

           如果行為人是公司同事,而其加害行為在客觀上又足認與其所執行職務有關的    話,雇主對行為人的行為根據民法第一百八

           十八條規定也是要負連帶賠償的。而且,雇主對員工有照顧保護之附隨義務,如雇主未盡此等義務致員工受到傷    害,被害

           人亦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猥褻罪部分

           同上性交罪所述。在請求慰撫金部分,因為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慰撫金,而法律

           有特別規定及實務上承認得請求之情形,原本只限於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穩私、貞操、姓名、詐騙離婚

           判決、容留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與他人配偶通姦之侵害,民國88年修法時,有鑑於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不宜限制過嚴,

           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及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俾免掛漏並杜浮濫。所以如果行為人的猥褻行為已達侵害被害人身體或健康或情節重大的程度,

           被害人就可以請求慰撫金,反之則否。

 (三)其他性騷擾

    除了性交罪及猥褻罪以外之性騷擾,例如黃色笑話、淫穢之海報等較輕微之不受歡迎之性侵犯行為,在民法上仍會構成人格權

          之侵害。

    依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又若被害人因為性騷擾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自得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或後段請求賠償時。但若欲請求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須達到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指之“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之程度,才可請求。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

  為了防治職場性騷擾問題,性別工作平等法特設專章予以規範,包括「交換式性騷擾」及「敵意工作環境」二種。所謂交換式

        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

        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而敵意工作環境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

        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並要求雇主負有防治性騷擾發生之義務。雇主在知道性騷擾之情形時,應立即

        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否,雇主尚應與行為人對受害者連帶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並將被處新台幣十萬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僱用三十人以上者,更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否則另應

        害賠償責任。

  另須注意的是性騷擾發生之際往往稍縱即逝,或者發生的地點具有私密,無第三人在場,因此證據之搜集益形重要與不易,但

        訴諸於法,搜證是不得不努力克服的課題,以下簡要說明搜集證據之方法:

  • 言語方面: 可以用錄音機錄下,或請在場聽到的朋友或同事做證人。
  • 視覺或文書方面: 可以將之扣下,或請在場之同事或朋友作證人。
  • 動作方面: 若為不必要之身體接觸,可以將行為人之手抓住,當場對質,若已嚴重到強暴、猥褻,應立即至醫院檢查並到警

                               局報案,且可尋求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

 

  總之,權利要靠自己爭取,不可能天上掉下來,作為一個現代人,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才能生活得自由愉快。

【Q2.未婚懷孕可否請產假?是否只有親自餵哺 】

有關婦女生產期前後的保護,我國勞基法規定:在女性生產的前後,均應給予八個星期的產假,並且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也應給予產假四個星期。而且,解釋上,懷孕六個月以上分娩者,無論是死產或活產,均應給予產假八個星期。而產假的計算乃是連續的計算,並不扣除假日。並且,產假的規定不只適用於已婚懷孕者,未婚懷孕亦可適用。但應注意的是,實施人工流產者,必須經過優生保健法第五條規定所指定的醫生證明屬實者,才能比照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而婦女在產假期間是否仍有薪資的給付,依照同法的規定:女性員工在受僱六個月

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應照常給付,而受僱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減半發給。在女

性員工產假的期間,不算缺勤,原有的全勤獎金仍應全數照發。若是屬按件計酬的情形,

女性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計算,可以依產前最近一個月工資的平均額計給。
  在婦女懷孕期間,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懷孕中或產後之婦女從事有危

險且有害之工作。我國勞基法也有特別之保護,女性在懷孕期間,如果有較輕鬆的工作,

可以向雇主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且不得減少工資。
  另外,許多人比較有疑問的是,女性員工有關哺乳的規定。勞基法中有規定,子女

未滿一歲,而且須女工親自哺乳者,除了規定的休息時間外,雇主應該於每日另外給予

女性員工二次的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此哺乳期間應該含在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

且必須向雇主提出申請。且解釋上並不限餵哺母乳,哺餵牛乳亦包含在內,但無論如何,

一定要是親自哺育者,才有本規定之適用。而且,哺育場所也不一定要在工作場所內。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哺乳時間,並不是只有女性員工才得享有,男

性員工也一樣可以享有,亦即只要員工有親自哺育未滿一歲子女的需要,雇主即需在規

定休息時間外,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此外,女性員工貯存母乳供子女食

用之擠(集)乳行為,亦視為親自哺乳,故該擠(集)乳時間亦為該法所稱之哺乳時間。

【Q3.公司要求女性員工懷孕即須自動請辭,女性員工該如何自保? 】

相信普遍在職的婦女都聽過「單身條款」或「禁孕條款」等等不合理的限制。結婚、生子,應是女人一生中最幸福的時刻,但許多的職業婦女卻要因此付出龐大的代價,常被要求結婚、懷孕後即須離職。而各地信用合作社、農會,甚至要求女性員工在受聘時就立下「承諾書」或在契約中規定有類似解除條件之情形。
  雇主這種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原則,而來規避法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利用女性員工經濟上的弱勢,逼迫她們自動簽署載有「單身條款」或「禁孕條款」的僱傭契約,並以此為藉口解僱女性員工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用的,因為這樣的條款,違反憲法有關平等權(第七條)、工作權(第十五條)及「自由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事業單位如果要求女性員工簽訂同意書於產假期滿自請辭職,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應屬無效,因此女性勞工如果簽訂於產假期滿自動辭職的同意書,可以不受拘束,仍可主張僱傭契約存在,請求雇主給付薪資。而單身條款同樣為違反公序良俗的規定,應亦為無效,女性員工不須為此辭職。
  另外,在男性與女性員工同工卻不同酬的情況,其實是違反勞基法第廿五條之規定,雇主如果給予女性員工比同工作的男性員工較少的工資時,依據勞基法的罰則,是會被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而女性員工如遇有上述情形,更可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之規定向各縣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性別就業歧視申訴,公司將被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或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