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篇】

【Q1:支票簿及印章被家人偷走盜用,執票人拿票來要求票據上所載發票人支付款項時,要付嗎?】

  支票及支票印文既然真正,應推定為發票人本人所為或經其授權,原則上發票人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如果抗辯支票、印章被盜用,發票人即應就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判決參照),始能免責。因為支票及印章在本人處,本人本來就要保管好,如未保管好致被偷走使用,自己當然應負較重之舉證責任,以保障票據之流通性。只要票據上所載發票人能確實證明出來是被盜用就可以不用負責。只是這時候偷支票簿及印章的人,也就是通常是家人才有機會,就要負擔刑事責任了。

【Q2:商號經理人簽發該商號之支票,支票上蓋有商號之印章,並加蓋其經理個人之名章,應由何人負票據上之責任?】

         按票據為文義證券,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雖然票據法第九條規定,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但商號經理簽發商號支票,蓋商號之印章,並加蓋其經理人之名章,客觀上縱使未寫明為代理,但經理人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故在其權限範圍內所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商號,還是應該由商號負責。不過,為了預防萬一,如果不是自己要負責,而是幫別人開立票據時,最好還是清楚表明代理意旨,會是比較安全的。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