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賠償篇】

【Q1:機車騎士因路面坑洞摔車受傷,應向誰提起國賠?】

  一聽到「國家賠償」訴訟,腦海中自然浮現出國家公權力行為不當造成人民的損害,因此需要對於人民進行賠償的畫面。想像中國家賠償訴訟是對於國家的訟爭,應該跟「行政法院」有關聯;然而,為什麼常常聽到新聞上說某人「向地方法院民事庭」申請國家賠償呢?因為國家公權力行為所造成的不當損害,究竟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

  國家賠償事件主要大分為「公務員職務上違法有責行為」之國家賠償以及「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上欠缺」之國家賠償兩類,都是公務機關為增進公益而行使公權力的過程間所導致,因此關於賠償與否的論斷,應屬公法上之爭議無疑。然而,「…此種事件雖屬公法上之爭議,然因國家賠償法特別規定應向民事法院起訴,即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指之法律別有規定者,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最高行政法院 92年判字第 1807 號參照。)儘管國家賠償法(以下稱「國賠法」)一般被歸類為「公法」,相關事件也被歸類為公法上之爭議,然而依據國賠法的特別規定,除了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以外,如果要獨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

  我國目前即採行前開「雙軌制」,當事人原則上向地院民事庭獨立起訴,如已提起行政訴訟者,則例外得附帶向行政法院提出,然而無論向何法院提出,所依據的法令在適用國家賠償法之餘,以適用民法規定為主;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的部分則優先適用其他法令。

  應注意的是,「…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如遭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者,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甚明。」(最高行政法院 92年判字第 1807 號參照。)因此如果遭遇公務員職務上違法有責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上欠缺而受有損害,當事人在起訴求償前應先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怠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當事人才能提起訴訟。至於「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則視國家賠償的類型而有差異:在「公務員職務上違法有責行為」的類型中為該公務員所屬機關;在「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上欠缺」類型中則為該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機關。

  因此機車騎士如不幸因路面坑洞導致摔車受傷,則應先確認對該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的賠償義務機關為何,並以書面請求賠償;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怠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機車騎士才能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參考法條:國家賠償法第9條至第12條、行政訴訟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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