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貸篇】

【借錢給人家,要注意什麼?】

        很多人以為借錢給人家,錢滙過去就好,更謹慎一點的要求對方開張支票來還,還有的要求對方寫張借據就好了,到時,如對簿公堂要求返還借款,對方竟然沒天良說沒借錢,這時候到底有沒有借錢,是誰要舉證?對方錢都拿了,可以說沒借錢嗎?

        貨與人請求返還借款時,應就雙方間有消費借款之法律關係負舉證責任。理由是金錢交付之原因甚多,可能是贈與,也可能是還以前借的錢,也可能是投資等等,所以法院認為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除須證明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就雙方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而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判決) 。所以貸與人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對方返還借款時,貨與人應就該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一) 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 (二) 交付款項等兩事實一併負舉證責任 。

        因此,借錢給人家時,不能只有滙錢過去而已,也不能只要求對方開張支票給妳就好。一定要要求對方寫借據,而且借據上要寫明借錢的意思,以及更重要的,要寫清楚,對方已經收到錢了。因為借貸是要物契約,一定要對方收到錢才算成立,所以不能只寫「要借錢」,一定要寫「借到錢」。

        小小一個借款,也有很多要注意的法律細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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