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與篇】

【送東西給人家,可以要回來嗎?】

        送東西給人家,法律上叫贈與。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其中,「無償」者,係指無對價報償而給與財產,至所謂「給與財產」,則係贈與人減少財產,而直接使受贈人方面增加財產之行為,金錢、動產或不動產之交付、讓與固為通常可見之態樣,惟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等也是。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這是因為法律顧及有時候人一高興往往就很衝動、大方,但未想到後果,所以在未履行贈與之前,讓贈與人有重新考慮的機會。但是如為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就不能依這條規來撤銷。

        如果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了,這時候還是有可以撤銷的機會,也就是當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還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這時要行使撤銷權,一定要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行使,不然就會消滅。另外,如贈與人對於受贈人以上的不應該的行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也同樣不能再行使撤銷權了。

        還有一種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是: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同樣這個撤銷權的行使也有期限,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都不能按以上規定撤銷贈與時,最後還有一種可能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因為相較於受贈人拿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此時贈與人更值得被保護。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即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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