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Aug
2015

恐怖情人條款將於105年2月4日施行

恐怖情人條款將於105年2月4日施行

                                                   王如玄律師104.7.29

104.1.23家庭暴力防治法有了新的修正。
修正重點有:
一、擴大「家庭暴力」之定義及範圍:
 1明定家庭成員間實施經濟上之控制、脅迫亦屬家庭暴力。
 2增列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亦為保護對象
 3擴充「跟蹤」之定義。
 4明定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等處遇計畫可不經審前鑑定逕
   予核發。
二、將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及特定家庭成員納入核發保護令之對象。另明定法院核
   發暫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會面交往之保護令時,應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
   益,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之意見。
三、修正核發通常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之有效期間至2年以下,並取消聲請延長
   保護令之次數限制,且增列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聲請。
四、增列法院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中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增列抗告中不停
   止執行之規定。
五、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應付管護管束,明定除顯
   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附帶命令。
六、增訂第63條之1,將16歲以上,有親密關係之非同居伴侶納入保護令範疇
    ( 即恐怖情人條款,於105年2月4日施行。)
七、法院認無羈押被告之必要,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應即時通
   知被害人及被告所在地之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八、新增違反保護令罪、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者,得予以羈押。
九、增訂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措施。
十、明定政府各單位權責。
十一、應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基金。

其中最為各界關切者為恐怖情人條款。

自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以來,限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始有適用。而所謂家庭成員限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若非家庭成員之間即無該法之適用,而無法獲得保護令之保護。雖然本條規定在96.3.5修正擴大第二款之適用對象至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亦可適用,但對僅有親密關係之男女朋友間,如尚未至同居程度者,即無適用之餘地。
歷來社會上發生之恐怖情人事件,因未至同居關係而不得聲請保護令,以致嗣後發生更嚴重之殺人事件,因此104年修法時增訂了恐怖情人條款,規定有親密關係之非同居伴侶亦納入保護令範疇,惟條款規定自105.2.4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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