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Jul
2017

年改缺漏,應儘速補強

 

年改缺漏,應儘速補強

 

王如玄/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立法院在臨時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創設了公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支領之退休金。這項修法觀念是進步的。

 

此一修法回應了多年來婦女團體的主張。我也曾在去年9月年金改革之初投書要求政府必須將家務勞動者的年金納入保障。但美中不足的是:

一、社會保險(公、勞保等)老年給付未同時修法;

二、勞工和軍人退休金規定未同時處理。因為同法第二項規定,前項離婚配偶的退休金分配請求權,以該公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但目前僅有公教人員有此規定,故僅有夫妻雙方均為公教人員者始有適用可能。

三、若離婚當下尚未開始請領退休金者,依目前所通過之規定,亦無法分享配偶之退休金請求權。

 

雖然我國就夫妻財產之分配已於民國74年增設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惟施行至今,仍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我國於一百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公約施行法,依該公約一般性建議29號,特別強調家庭結構、家庭內的性別分工和家庭法對婦女經濟福利的影響不下於勞動市場結構和勞動法的影響,其中第45點特別闡明:關於伴侶關係及其解除之經濟優劣條件應對兩方一視同仁。配偶雙方共同生活時之角色及功能區分,不應造成對任何一方不利之經濟後果。第47點更進一步指示:計算延付報酬、養老金或人壽保險單等其他因婚姻存續期間所做貢獻而在解體後得到的支付的現值,作為可分割的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已領取之退休金或老年給付本來就應該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有爭議的是,尚未領取或將來之退休金或老年給付應否列入分配範圍?有認為退休金或老年給付僅是一期待權,將來會不會退休並不確定,而能不能確實拿到退休金亦未可知,故非現存之財產,不應列入分配範圍。更有人認為退休金或老年給付乃為工作者個人辛苦所得,且為其老年生活之保障,故不應列入分配之範圍。但退休金實質上為工作者工作報酬之一部分,屬勞力所得,本應列入分配範圍,可按婚姻前後及離婚時點工作時間長短比例計算,將婚後應得部分列入分配。家庭主婦(夫)的家務勞動本應予以合理評價,渠等之老年生活尤應予以保障。雖然目前已開辦國民年金,但國民年金部分乃依據基本工資計算老年給付,與勞保年金在計算上有相當大的差距。

 

如果整個國家制度的設計是以在外工作者為中心而做的設計,那目前現實環境女性從事家務工作遠多於男性之情境下,對家庭主婦之保障即遠遠不足而應思考如何加以補足。當然在家庭中男女角色分工不平之現狀更應同步透過教育加以改變。

 

如今公教人員退休金的配偶分配部分已跨出了第一步,但公保養老給付呢?還有軍人及勞工的部分呢?這些都是立法的缺漏,保障不足,應該儘速補強。

 

因此,如能由法務部整合各種不同職業,以母法訂立專門法規,並由其他有涉及退休給付的主管單位,包括勞動部、銓敍部、內政部、國防部等再配合修改內部相關法令,一併處理退休年金分配,甚至是在不同職業轉換的分配計算,都應納入考量,相信會是更為妥當的作法,只可惜台灣的立法修法向來是隨機的,見樹不見林哪!!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