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N號房事件談刑法加重性交罪之修正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如玄律師、林以斯律師2021.6
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依情節輕重分為二級,一是「一般強制性交」,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則是「加重強制性交」,指犯強制性交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2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4以藥劑犯之,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8攜帶兇器犯之,因其惡性較重,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今科技發展傳播方式日趨多元,網路傳播所帶來的便利,伴隨而來個人隱私安全的隱憂。韓國「N號房事件」即為一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的網路性犯罪實例。為防止行為人於犯強制性交罪的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藉此控制被害人或使被害人因此遭受嚴重的二度傷害,立法院於110.5.21通過刑法第222條修正案,增訂了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將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者,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態樣,同樣予以加重處罰,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易言之,新增設的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範了二種行為態樣:
1.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
此種行為態樣乃「行為人」「在強制性交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而不包含行為人於「強制性交結束後」才拍下被害人狼狽不堪的樣子,亦不包含由「第三人」拍攝行為人性侵他人的過程。
2.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此種行為態樣則係指行為人於強制性交時,將過程同時為散布播送,亦即「性侵同時邊開直播」之行為。蓋無論係由法條文義「犯前條之罪(即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而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抑或立法理由「以就如韓國 N號房事件中以竊錄如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方式犯強制性交等情事,得有法源依據判以刑罰加重處分」觀之,均可得出「事後流出性侵影音」的行為並非立法者欲透過此條文予以規範之結論。但性侵當時予以錄音、錄影本會構成本款前段「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併予敍明。
舉例來說,A男以脅迫手段違反B女意願對之性侵,並同時架設相機將性侵的過程拍攝下來,事後將該性侵影片上傳至色情網站。於此情形,A男性侵B女的行為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前段)與妨害生活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其事後流出性侵影音的行為則成立加重妨害生活秘密罪(第315條之2第3項)與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
伴隨錄音、錄影之性犯罪,對被害者造成之痛苦至深且鉅。盼本次修法可強化對每個人性自主權、身體控制權等法益之保護,杜絕科技媒介淪為性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