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Jun
2021

成年年齡降為18歲之法律效應解析

 

成年年齡降為18歲之法律效應解析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如玄律師、林以斯律師

 

2020.12.25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我國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訂於2023.1.1施行。

 

本次修法之緣由乃鑑於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且現今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於以往,原條文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難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對不是唸法律的人而言,往往搞不清楚到底是幾歲要負法律責任。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且使民法的成年標準與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年齡標準趨於一致,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

 

由於「是否成年」是判斷「有無完全行為能力」的標準,而行為能力將影響一個人所做的法律行為有效與否,因此本次修法的影響層面將擴及整部民法所規範的私法關係。舉凡洽公(例如申辦戶籍謄本、健保費分期付款)、金融(例如開戶、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日常生活(例如買手機、租房子或簽訂契約)等面向,甚至是提起訴訟,以及擔任公司之發起人、董事,皆因本次修法,使原「未滿20歲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之事項,改為「滿18歲即得自行辦理」。同樣盡義務的部分也一併連動,例如滿18歲即必須自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如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原則上也是到18歲為止。18歲就要負繳納所得稅義務,而扶養親屬寬減額加嚴。滿18歲大學生想要休學,完全不需要家長簽字同意了,自己決定就好。

 

惟須特別注意,我國選舉權的年齡標準規範於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其明定我國國民須年滿「20歲」才有選舉投票權。因此,縱使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除非透過修改憲法等程序將選舉權的年齡標準改為18歲,我國國民仍須年滿20歲始得就選舉總統、縣市長、民意代表等公職為投票。

 

此外,為不影響人民既有之利益、減少修法對社會所造成的衝擊,立法院也三讀通過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等過渡條款,明定成年年齡下修18歲的規範於2023.1.1施行,且於修正法令施行前,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其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其已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例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以保障其既得之利益。

 

另為避免法律適用上的不協調,立法院再於2020.12.29日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人民團體法、國籍法、集會遊行法、證券交易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各條文中原定的「20歲」改為「成年」,以統一各法規中成年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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