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Jun
2013

太太要幫先生還債嗎?

太太要幫先生還債嗎?

王如玄律師

102.05.28

 

  我先生做生意,最近經營得並不理想,欠了不少錢。我們夫妻感情雖然不錯,但總要考慮萬一。聽說先生在外面欠下的債,也要用太太的財產來還。如果真是這樣,太太的權利不是太沒保障了嗎?有辦法可以事先預防嗎?  

 

  民國96年5月25日民法親屬編有關夫妻財產的規定又改了!舊民法對太太的財產權益保障較不周延,即使是太太名下的財產,如果是民國74年6月5日以前取得,除非太太能證明那是她婚前就已取得的財產,或是她的特有財產(她的勞力所得、或者因繼承或受贈與而取得),否則就會被推定是先生所有。先生只要向法院提起更名訴訟,把財產改成自己的名字,就可名實相符地擁有太太名下的財產。

 

  正因如此,先生如果欠了債,太太對她名下的財產又提不出上述的證明,債權人當然可以要求用太太名下的財產來清償。債權人甚至不必要求先生先去更名,直接就能要求法院查封太太名下的財產。  

 

  對女性更不利的是,即使夫妻離了婚,而且離婚時雙方協議好由太太取得的財產,之後債權人上門要債,依然可要求太太就她分得的財產來清償先生的債務。這是因為法律要保障財產交易的安全,避免先生因為躲債與太太辦假離婚,把財產都移到太太名下,危害到債權人的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太太名下的財產幾乎毫無保障,除非太太能證明,她的財產真的是在她婚前就取得,或是她自己的勞力所得,或是接受贈與或繼承而取得,她才能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排除債權人對她名下財產聲請的強制執行。 

   

  不過,可以讓所有在民國74年6月5日以前取得財產的太太們比較安心的是,依照85年新增訂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只要在86年9月26日(包含26日)以前,先生並未到法院提起更名訴訟,而要求把太太名下的財產改登記在他的名下,那麼從86年9月27日起,太太名下的財產不管是74年6月5日以前或以後取得,都推定為太太所有,先生的債權人便不能直接查封她名下的財產。

 

  不過修改過的『民法親屬編』雖然保障太太的財產,但由於74年6月5日修正的民法也新增加一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96年5月25日將上開權利定位為非一身專屬權,使太太的財產再度因為先生欠債而面臨危機。為什麼「剩餘財產配請求權」會牽涉到先生的債務問題呢?這是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隨著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的消滅而隨之消滅,緊接而來的,就是要清算財產,並且依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互相分配剩餘財產的一半。這時,如果先生欠了債,用盡他所有的財產還是無法還清債務,那麼他的財產等於是零。這時只要太太有剩餘財產,勢必得扎扎實實分給先生一半,先生的債權人就有可能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並代位先生就這一半來求償。這就是為什麼太太依然有可能因為先生欠債,使她名下的財產也受到波及。

 

  91年6月28日為了避免以上情形,特別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權』,讓先生的債權人不能跳過來對太太主張權益。但96年5月25日修法,又被改為『非一身專屬權』。最後,在101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的民法第1030條之1,又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回『一身專屬權』了!

 

  101年12月28日前,舊法規定有兩種情形得直接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第一種是民法第1009條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無需協議,也不必經過法院程序即生效力。另一種情況是民法第1011條,債權人已扣押了夫妻一方的財產,但仍然未得到清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這對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此時債權人就可代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滿足自己的債權,造成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但民國101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的新法已經刪除這兩條規定。

 

  第1009條的刪除係因配合現行法之下,於修正式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本條皆無實益。而刪除1011條的理由係因於修正式分別財產制下,若允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向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造成與夫妻完全無關之第三人強行介入夫妻間之財產關係,使夫妻之婚後財產陷入不穩定之狀況,並與法定財產制追求夫妻財產獨立之立法精神違背;於共同財產制下,本條亦無實益。況已有民法第242條撤銷詐害債權行為能夠保障夫或妻之債權人之債權受到清償,故刪除本條規定。再加上,民國101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的民法第1030條之1,只有太太或先生本人可以去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子女跟債權人都不能代為主張,除非先生或太太已經起訴或已經依契約承諾了。因此,自民國101年12月28日起,夫妻已不用擔心因他方欠債致自己財產被債權人查封了!

 

  自民國101年12月28日起,不再有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現象了!但是這次修法並沒有溯及既往,因此過去已經發生的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仍然必須繼續還下去。除非是101年12月28日前,債權人已經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經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的案件,才可以適用101年新法的規定,不需要夫債妻還、妻債夫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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