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Jun
2013

分居離婚制度─相愛容易相處難

分居離婚制度─相愛容易相處難

王如玄律師

90.10.04

 

  有人說結婚須要勇氣,因為當你開始仔細想想婚姻中種種的考驗時,大概就會退縮了吧!一對男女在熱戀時,只會想著結了婚就再也不必分開了,等到結了婚後才發現,要分開還真的很難。

 

  目前我國離婚的方式有二種,一是協議離婚,一是裁判離婚。所謂協議離婚,顧名思義指的當然就是夫妻雙方都同意分手,比較沒有爭議,而裁判離婚指的就是透過法院判決的方式來離婚,一定要有符合我國民法所規定特定事由,例如配偶外遇、施暴、被判刑等,才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如果是單純的個性不合,在現行法律規定下,是沒有辦法不經對方同意訴請離婚的。縱使有裁判離婚之事由存在,如果無法舉證證明,也是離不了婚的,例如家庭暴力,除了要有驗傷單,還必須證明是對方下的手才可以請求裁判離婚,又或者例如先生外遇,當太太的還必須抓姦在床才能訴請離婚,如果無法抓姦成功,妳也只能坐視對方遊走法律邊緣腳踏兩條船。

 

  於是顧及裁判離婚事由舉證之不易,並對長期未共同生活怨偶提供解脫之道,最近立法院考慮修改民法親屬編,即在現行離婚規定下,開一個出口處理這些婚姻,規定配偶有事實分居五年之情況,該婚姻即無繼續保護下去的價值,不管誰對誰錯,任何一方都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這樣的提議很多人質疑,尤其是傳統女性認為:台灣地區男性發生婚外情的比例遠高於女性,如果我們准許夫妻在分居多少年後,任何一方均可以分居期間屆滿主張離婚,受害者將是女性多於男性,有家庭責任感的人可能居於弱勢,任人宰割,將造成是非不明的社會,無公平正義可言。分居制度或許可以解決不少婦女所面臨的困境,例如有些婦女以前遭配偶虐待,但因不懂搜證及時提出離婚請求,以致於時隔多年後面臨無法訴請離婚的困境。但如果分居制度的引進可能造成更多不公平,這種制度我們能讓它法制化嗎?

 

  但也有人認為,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感情不再的婚姻對婦女而言,守得愈久損失愈多,婚姻存在、不存在與公平正義不能劃等號;教育婦女接受現代思潮,鼓勵她們對一朵枯萎的花不必再拼命澆水、施肥而應趁早易地植花,免得到頭來仍是一場空,應是較為健康的做法。

 

  不過,還是有人認為,縱使放棄枯萎的玫瑰易地植花,但焉能保證新栽種的玫瑰可以順利成長開花結果?倒不如守住原來枯萎的玫瑰,做成乾燥花,至少不必另花成本,永遠有花可看,而且不必再費心澆水、施肥,何樂不為?


  還有人說,分居五年才可以訴請離婚,會不會太久了?美國加州只要分居六個月就可以分手了,有些則比較長,但也只有一、二年,人生有幾個五年可以這樣磋跎呢?但還是有人說五年太快了,起碼也要等個七年、十年才可訴請離婚,如此才是一個對婚姻負責任的態度。

 

  看來五年分居離婚制究竟應不應該通過,真是見仁見智,這樣的制度究竟是讓婚姻更有實質意義,抑或是消弱婚姻的基礎而造成更多的棄婦、棄夫呢?可能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但無論如何,這個制度一旦立法三讀通過,是不分性別、年齡、區域,大家都要一體適用的,你不關心也不可以的,最好就從現在開始參與、瞭解及關懷,才能期待立法院制定出符合大多數人期待的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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