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Jul
2017

同婚釋憲後的社會改造工程:徒法不足以自行

 

 

同婚釋憲後的社會改造工程:徒法不足以自行

 

    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宣告了民法親屬編未允許同性婚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精神,相關部門應在兩年修訂法制,否則同志朋友二年後即可依民法規定直接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對台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法運動而言,這是一種熟悉的感覺。

    台灣有關性別平等法制的建構,向來是精英式的立法模式。

    法律修正容易,但真正落實才是難處。

    以民法親屬編女性繼承權為例,民國19年民法繼承編制定時即已明文女子有和男子同樣的繼承權,但社會的現實呢?以上個月財政部公布的最新性別統計數字為例,104年度國人遺產稅申報中,女性拋棄繼承比例較男性超出12.4個百分點,受到「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以及「家產不落外姓」觀念的影響,女性還是宥於傳統風俗習慣而不得不拋棄繼承。另在贈與稅方面同樣可以看到這樣的現象,104年度贈與稅申報受贈人數21萬人中,男性就有12.8萬人、占比6成多,女性8.2萬人,顯見根深蒂固的「傳子不傳女」觀念依然作崇。

    經過將近百年,社會觀念的撼動,是如此不易,更何況同婚議題。

    1979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這是國際共通的性別人權對話平台,目前已有187國加入,而我國直至2012.1.1通過CEDAW施行法,CEDAW相關規定才在台灣具有國內法律效力。CEDAW很清楚的看到:婦女人權低落不彰肇因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習俗、性別刻板印象及定型化思考觀念之行為模式,因此要求各個國家應採取積極作為消除此等不公平之現象。因此,不僅是法律制度的建構,更重要的是,社會、文化、習俗及刻板印象如何看待這些改變。

大法官會議釋字七四八號出爐後,可以想見挺同和反同團體仍將持續對抗,尚未休兵,而戰場將延伸到行政與立法部門的同性婚姻支持態度,以及能否提出取得不同團體異見的最大公約數的周延配套法案。

回顧一年來台灣社會在同性婚姻的對話過程,烽火四處,只有對立、無對話,彼此意見和論述沒有交集。如今司法院憲法解釋理由雖認為:

一、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民法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二、現行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要素;

三、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亦不影響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

但有關社會秩序、繁衍後代、人倫秩序、家庭倫理價值及親屬繼承等爭議,是反同和挺同團體一直以來最難取得共識之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雖以不影響原有建構為由而予以回應,但這些疑慮是人性使然及價值取捨問題,若寄望司法解釋或法律修正,即可免除社會另一方的疑懼,幾乎不可能,尤其是在社會撕裂的傷口仍未癒合前。所以後續無論是民法修法或立專法,法律架構都只是形式,最終都一定會觸及到基本價值的攻防。如何兼顧不同立場的感受,這是接下來法制過程必須要更為審慎面對的問題,因為我們擔心會更激化不同立場間之對立,反而不利將來實值平等之實踐。

    司法院做出了跨越性別平權的重要一步,這一步走得艱辛,但同性婚姻是重大議題,更是複雜的社會價值改造工程。面對社會各界的質疑,要如何繼續對話及溝通,毋寧是更重要的事。目前只能期待藉由在釋憲後的法制過程能彌合這一年來衝突撕裂的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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