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性騷擾,場所主人該怎麼辦?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律師
依據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婦女終其一生有超過8成曾有過被性騷擾的經驗,其中大部分發生在公共場域,尤其是公車、捷運、火車等大眾運輸系統。另外,在賣場或百貨公司試穿衣服,試穿間被偷裝針孔攝影機等以致春光外洩,甚或在速食店如廁時被偷窺裙底風光等意外事件常常躍上媒體版面,不時發生。
民國九十五年通過的性騷擾防治法,特別針對公共場域的性騷擾規範場所主人(店家)責任,課予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義務,包括以下六點:
一、店家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二、店家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採取該等措施時並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另衛福編印「性騷擾防治法 Q &A」亦提示店家應注意:
(一)保護被害人之安全。
(二)協助處理被害人申訴事宜及蒐集證據。
(三)記錄事實發生經過。
(四)必要時得報警至現場處理。
(五)檢討所屬場域空間安全,如照明設備、視線死角等。
三、店家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並協調處理。服務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四、店家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其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二) 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 加害人懲處規定。
(四) 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五) 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五、店家雖非加害人所屬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接獲性騷擾之 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 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店家處理性騷擾事件時,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 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
違反以上規定,未依法設立申訴管道或訂立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或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店家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現實生活中,已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383號裁定,以店家違反以上義務而被裁罰的案例發生。該案雖主要爭點在於縣市政府發函裁罰是否為一行政處分,但從該案可知,場所主人(OO醫院)雖訂有性騷擾相關處理規則,惟於受理性騷擾申訴案時,未依照內部處理規則之流程辦理,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致當事人間多生糾紛,係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規定,被處以10萬元罰鍰。
相較以上因違反法律義務而被裁罰的案例,我們也看到一些非常優秀的店家,例如公車上很棒的司機朋友們,在發現公車上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保護並協助被害人進行緊急處理,如保護被害人的隠私、緊閉車門防止加害人逃跑、保留監視錄影畫面做為呈堂證供,或是直接將車開到派出所協助被害人報案等等,令人不得不讚嘆他們的臨場反應及見義勇為,應該給這些朋友們一個大大的「讚啦」!!
場所主人依法是有性騷擾防治義務的,千萬不要以為又不是我去性騷擾人家就和我無關。作為場所主人,來者是客,不論是洽公或購物或消費,場所主人都應盡地主之義務,確實保護來者的人身安全,大家也才能有友善的生活環境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