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Jun
2013

子女監護權爭奪戰之省思

子女監護權爭奪戰之省思 
王如玄律師 
90.06.27

 

  中巴混血小孩吳憶樺之監護權之爭,在台灣引起了大家的重視,吳憶華的外祖母於六月二十六日已離開台灣,在與吳家談判破裂的情況下,姨丈費里拉已揚言,要與吳家人在法院相見,看來一場監護權的戰爭即將展開。

   
        吳憶樺的叔叔吳火眼強調,吳憶樺是胞兄留下的唯一香火,為胞兄、雙親及家族著想,爭取憶樺留台,是義無反顧的堅持,而且台灣的環境,再怎麼講,都比巴西好。而憶樺的外婆則說,憶樺在巴西出生,長期接受巴西生活、文化、教育,實在應該讓他返回巴西家鄉,對心理成長及生活適應較為有利。 


  雖然吳憶樺的外婆已獲得巴西法院判決取得吳憶樺之監護權,但巴西與我國並無國際相互承認彼此判決,所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我國並不承認巴西法院判決在台灣之效力,台灣法院可以就該案重新裁判。 


        由於本案涉及到外國人(吳憶樺的母親是巴西人),法院在受理此案時會先依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決定應依照何國法律來決定監護權人。依該法第二十條規定,應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也就是依照吳憶樺國籍所屬國之法律來判決。」 


  吳憶樺之父母雖未正式結婚,但其生父在巴西應已有認領吳憶樺之事實,建立父子關係,再者,內政部在五月廿八日也指出,經駐巴拉圭大使館驗證的巴西政府出生證明及承認父親身份公開證書,也能證明吳憶是吳登樹的非婚生子女,因此,吳憶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依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該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 


        再依照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母。  


  未能依前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可見即使在台灣,吳憶樺的外婆,仍舊是第一順位的監護權人,是有法律依據可以爭取監護權的。 


  如果吳憶樺的叔父覺得由外婆擔任子女監護權人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應向法院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人,在改定之前,吳憶樺之監護權仍歸外婆所有,吳憶樺之叔父無權拒絕吳憶樺外婆與吳憶樺相見或同住之要求。 


        如有改定子女監護權之請求,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所以,整個調查重點還是在於,誰擔任監護人是比較符合吳憶樺的最佳利益,這必須透過社工做家庭訪視調查,根據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監護人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態度及與其他共同生活人間之感情狀況等等標準,做出綜合性之評估及報告。香火繼承理應不在於評估範圍之內。不過,在巴西部分由於遠渡重洋,社工訪視調查力有未逮,只能透過國際社工組織連線,才能做好此一工作。

  兒童最佳利益是一個專業判斷,千萬不要將種族、國籍、香火、財產、情緒問題併入考量,才能真正以吳憶樺為中心,得到對吳憶樺最好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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