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l
2015

性別工作平等保護規定之內涵及申訴流程

~王如玄103.9

壹、女性就業現狀
我國憲法第七條國民平等權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社會安全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社會安全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基本國策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加上我國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人權日通過施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施行法,又於民國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施行法,前述三公約中亦有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而我國女性勞工就業數據,勞參率自民國101年起全年平均已突破50%,而民國102年女性平均薪資(換算為時薪)較男性少16.1% ,換言之,我國女性之同工同酬日為2月28 日,優於美、日、韓等國。
但我國女性之就業現狀,衡諸現實狀態,仍劣於男性:(一)行業別:聲望較低或較無發展前景的行業,如美容、美髮、成衣、電子、餐飲。(二)職務別:職等較低之職務,如秘書、助理。(三)薪資、升遷:較低。
造成如此狀態之緣由,除了對女性的刻板印象外,女性在婚姻、子女照顧及老人照護上也的確承擔較大的壓力及責任。
且我國女性就業狀態呈倒V字型之發展,與國外M型發展有很大的不同,女性一旦因為承擔家庭照顧者角色離開工作職場、辭去工作,離開就業市場愈久,日後重返就業市場的機會就愈小。

貳、女性就業保護態樣
為了處理以上現象,現行法令中有以下許多相關規範。
勞動基準法中對女工有專章之保護,態樣包括:(一)同工同酬、(二)女工深夜工作限制(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三)女性加班時間之特別限制(91.12.27修正與男性同)、(四)產假及工資、(五)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六)哺乳期間之給予。
就業服務法中性特別對女性工作者之保護態樣有:(一) 就業機會平等之保障、(二) 促進負擔家計婦女就業計畫、(三) 婦女再就業職業訓練之辦理、(四)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之設立。
民國91年另制定了性別工作平等法,包括三大部分:(一)性別歧視之禁止、(二)職場性騷擾之防治、(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以上這些都是處理女性就業之相關法律規範。
綜合以上法律規定,女性工作者之保護態樣大約可區分為四類:第一類:基於男女性生理構造之差異,針對女性工作者訂定特別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夜間工作之限制。第二類:母性保護,如產假之規定。第三類:禁止歧視規定。第四類:促進就業措施規定。

參、如何申訴
以上態樣,以第三類禁止性別就業歧視最常見。人的一生不應由天然不可變之性別決定。性別差別待遇對於單身女子、離婚婦女、寡婦,簡直是以降低女性賺錢能力之方式來處罰他們。而且造成未能充分利用婦女人力資源以提高國家生產力與競爭力。故法律規範上應給予女性立足點的機會均等,讓女性按個人的「具體」情況,理智的決定是否進入勞動市場。
女性如果在職場上遇到性別就業歧視均可向各縣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申訴。違反該規定之雇主依該法將被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且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直至改善為止。女性朋友們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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