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我見 -> 性別工作平等篇

16

Jun
2013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之效力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明訂,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藉貫、性別、面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此乃保障就業平等之法律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為落實該條規定之執行,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特別明訂,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認定就業歧視,得邀請相關政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則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之認定在法律上究有何地位,即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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